【守护少年的你】沂水法院发出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杜爽强
时间:2022-06-11
法制山东网6月11日讯:(沂水法院 杜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有效保护因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被“标签化”,5月31日,沂水法院依法向检察院、公安局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这是自今年5月30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以来,沂水法院发出的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该案系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参与聚众斗殴的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符合封存条件。
据了解,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沂水法院一直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该制度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犯罪被贴上的“罪犯”、“案底”等“标签”心理,另一方面也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能够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使其真正改过自新,“无痕”回归社会,为其提供未来“可期”的机会。
【法律速递】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向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文章录入:法制山东网 责任编辑:李国朋 刘伟
该案系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参与聚众斗殴的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符合封存条件。
据了解,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沂水法院一直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该制度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犯罪被贴上的“罪犯”、“案底”等“标签”心理,另一方面也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能够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使其真正改过自新,“无痕”回归社会,为其提供未来“可期”的机会。
【法律速递】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向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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