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法院“两沟通一建议”多元化解行政争议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王希玉 于淑青
时间:2022-04-26
法制山东网4月26日讯:今年以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在原有审前和解制度及负责人参与和解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两沟通一建议”,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进诉源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3月份,该院诉前调案件已实质性化解4件,解决程序性案件3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东昌府区法院坚持与起诉人沟通,做好诉前审查,引导其选择适当方式解决争议。镡某诉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原告认为其合法所有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拆除,要求某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某派出所作出答复书,告知镡某所报称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应当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诉。镡某对该答复不满意,提起诉讼。该案进入诉前调阶段后,承办人员经审查,认为镡某是为了查明拆除房屋主体后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可以适用推定的方法认定拆除主体,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是必经程序,既耽误其主张权利时间,也浪费司法资源。在与镡某沟通后,镡某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
东昌府区法院坚持与行政机关沟通,共同做好案件分流工作。行政争议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引导起诉人申请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先行处理;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的,引导起诉人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赵某要求确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拒收其补偿安置申请违法并责令作出答复案。经审查,赵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邮寄补偿安置说明书,邮政部门两次送达邮件联系该局的时间均不是上班时间,并非该局拒收。针对这种情况,经承办人员与该局协调,该局积极受理赵某的申请并作出答复书,赵某遂申请撤回了起诉。
东昌区法院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形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结合诉前和解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争议化解机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做好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某公司起诉某应急管理局案,某应急管理局因认为某公司未在期限内缴纳罚款,对其作出增加处罚款的决定。案件进入诉前调阶段后,承办人员经审查,认为该局在某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作出增加处罚款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并据此向该局提出了司法建议。该局经研讨,决定自行撤销其作出的增加处罚款决定。事后,某公司认为该案已无再诉的必要,遂提出了撤诉申请。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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