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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须规范,莫让身心俱受伤

来源:法制山东网 作者:于茄雪 时间:2022-04-08
      法制山东网4月8日讯:为了挣些劳务费,不顾自身没有专业资质就盲目揽活,最终不仅自身健康受损,还落下了残疾,成为终身遗憾。近日,沂水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关系纠纷案,为一些盲目揽活、铤而走险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被告李某某从事兽药采购、销售工作,常组织人手为周边养殖场提供疫苗注射服务。2021年5月,被告李某某联系了原告张某,去被告赵某家给肉鸭注射疫苗,但在注射过程中,张某不慎扎伤左手食指。随后张某在镇卫生院进行了处理,但伤口并未好转,还伴有红肿疼痛之状。之后的一个月里,张某辗转省、市级医院求诊,最终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食指指骨骨髓炎,进行了左手食指截指术。
小小一针疫苗,竟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张某心里实在是觉得既后悔又憋屈。因对赔偿事宜协商几次未果,不久后,张某将组织疫苗注射的李某某、雇佣自己工作的赵某等4人诉至沂水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1497.53元。经查,原告张某并非专业兽药注射人员,未取得相关家禽或者动物诊疗资质,被告李某某在从事兽药采购、销售工作时也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且根据证人证言所述,在给客户饲养家禽注射疫苗的过程中,时有将针打到自己手上的情况出现,存在一定风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张某明知自己并非专业技术人员而从事禽畜疫苗注射工作,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明知张某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依然放任张某从事这项工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赵某虽然对于张某的受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作为疫苗的使用者,没有遵守国家《兽药管理条例》从正规机构购买、使用兽药,因此也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支付30029.38元,被告赵某向原告张某支付7405.87元。
 
法官说法: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等在并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兽药、组织家禽疫苗注射,原告张某在非专业的情况下从事疫苗注射,从疫苗销售、疫苗购买、疫苗注射环节均存在不规范问题,售卖者、购买者、疫苗注射者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从而造成了身心俱损、人财两失的“双损失”结果。对于从事家禽养殖的养殖户、从事兽药销售等相关工作的经营者来说,本案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兽药使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不要心存侥幸。专业的事,请让专业的人员来做!



(沂水法院于茄雪)


文章录入:法制山东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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