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促
近日,菏泽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菏司发〔2018〕27号,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 |
近日,菏泽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菏司发〔2018〕27号,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
一、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确认范围和确认程序。
实施意见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司法确认程序和审查内容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意见规定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查内容,一是对当事人身份、行为能力及其参与协商的过程进行审查;二是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明确、具体和规范,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根据审查结果,对人民调解协议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二、明确了调解机制工作要求,加强各部门联动合作。
为了做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实施意见要提高对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的认识,切实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科室,积极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长效机制;落实专人开展调解工作,努力通过各种方式落实调解工作经费,加大软硬件投入和完善对调解员的考核和奖励机制等。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资源共享。
实施意见市、县(区)法院、司法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衔接配合,规范调解程序,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全方位、全领域对接,建立部门联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开展对矛盾纠纷的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充分整合法院审判资源优势、司法局人民调解资源优势,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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